规章制度
关于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相关规定
为落实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项目的审核要求,统筹各类继续教育项目的举办,方便各级医务人员参会学习,对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教育项目计划上报要求(举办前):
1、项目负责人于每月15日前上报下月学术讲座举办计划,按附件1《学术讲座计划登记表》格式,将电子版发至教育处外网邮箱2754765267@qq.com(继教项目专用)。
2、教育处于每月20日前将次月学术讲座举办计划整理汇总,交宣传处制作宣传牌,并在医院学术专栏上发布(2号楼一楼、3号楼一楼、食堂一楼)。
3、项目负责人提前做好会场及会务预约及安排,举办时间和地点不宜随意更改。
4、每年12月20日之后不再办理审核项目材料手续。
5、审核材料包括:
(1)《会议通知》(2份)。
(2)《会议日程表》(2份)。
(3)《学员花名册》(继续教育平台上有模板,本院参会人员不能超三分之一) (2份)。
(4)提供授课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会前至少提交60%以上,其余部分可以在会后补齐)。
(5)讲课PPT(纸质版)(2份)。(会前至少提交60%以上,其余部分可以在会后补齐)。
上述资料教育处留存1份。
6、项目负责人将审核材料送至教育处审核时,需登记《继续教育项目审核材料签收薄》,协助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添加项目基本信息,提交至市卫健委审核。
7、项目负责人需本人将经教育处审核盖章的材料送市卫健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登录“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添加项目课题信息(授课教师姓名、单位、职称等)。
8、省级、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需将电子版材料(通知、日程表、学员花名册)发至教育处外网邮箱2754765267@qq.com(继教项目专用),由教育处在项目举办前1周发至省卫健委进行审核。
三、继续教育项目材料审核要求(举办后):
1、补齐审核材料。
2、提交参会人员签到表、试卷(或其他形式考核资料)。
3、所有继续教育项目举办结束后3天内需及时发送至少3张会议现场照片至“苏北医院继续教育群”。
4、国家级、省级项目举办结束后需及时将会场照片至少3张、现场签到簿扫描件发至教育处外网邮箱2754765267@qq.com(继教项目专用),由教育处在项目举办结束1周内发至省卫健委进行最终审核。
5、国家、省级项目举办结束1周内,需及时在相应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继教项目举办注意事项:
1、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地点、举办学时、授予学分数。
2、《会议通知》排版在一张纸上(可以正反面打印)。
3、务必合理安排学时、学分。国家级、市级3小时授予1学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6小时授予1学分(可含课间休息10分钟)。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4、开班前,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需至教育处办理POSE机的外借手续,设置课题管理内容、刷卡时间、人数。
5、需要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继教项目,务必在每年12月中旬前完成,并及时提交一份纸质版《备案表》至教育处。
请各位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规范办理各级继教项目。项目办理情况,与科室考核、项目负责人奖励挂钩。
常见的不规范办会包括(且不局限于)以下情形:
1、申请成功但未举办项目。
2、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前上报举办计划。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材料。
4、随意更改项目举办内容、授课老师、参会人数。
5、会议结束后,未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6、办会过程不规范、考核不规范
7、违规授予学分,给未报名参会者或者学时不足者授予学分。
8、相关资料经省、市主管部门审核不合格。
五、材料审核地点及联系方式:
7号楼2楼 教育处
联系电话:87373038
联系人:杜红梅
教育处
2020年8月28日
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常态下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暂时规定V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