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医保
关子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劳动局
扬州市计划委员会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卫生局
扬州市物价局
扬政劳[2000]151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C1999]15号)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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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用药范围”),以及省劳动厅、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医药管理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意见(苏劳医[1999]15号),拟定《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试行)、《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范围》(试行),并作如下规定:
1、“用药范围”以外的药品,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用药范围”中的甲类药品,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用药范围”中的乙类药品,其费用门诊时由个人用IC卡或现金支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时,个人自付15%;控制药品,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其费用由个人自付30%;进口药品(不论甲类、乙类或控制药品)应严格控制,其费用由个人自付50%。个人自付以后的药品费用,并入住院(门诊特殊病种)总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分档按比例计算,累加支付。
4、中药自费药物,由个人自付。
5、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检验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范围”)需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方可纳入基本医疗用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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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药范围”的报销比例和“制剂范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调整执行。《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试行)、《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范围》(试行)另行印发。
二OOO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