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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扬州市区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扬州市区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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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 州 市 劳 动 局
扬 州 市 卫 生 局
扬 州 市 财 政 局
扬政劳[2001]88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加强家庭病床管理,根据《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家庭病床适用于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等行动不便,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人,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需要开设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意见,经医院医务科(处)审核并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开设。
    二 、家庭病床每疗程不超过二个月,如因病情需要延长者,应持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重新计算起付段。
    三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每个年度内第一疗程为200元,第二疗程及以后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具体标准是:起付线至5000元,个人支付的比例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17%;5000元一1万元,个人支付的比例为:一级医院5%,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四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与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缴纳,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可与住院费用累加计算,迸人大病医疗救助。
    五 、家庭病床费用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中心依照《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应提供病历资料,费用结算中应注明门诊诊疗费、出诊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的明细。凡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机构直接向病人收取。
    六 、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和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在接受家庭病床治疗时,患者不得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相同病种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否则,此类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承担;己经支付的,应予扣回。
    七 、本办法由扬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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