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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新农合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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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省、扬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条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充分考虑基金总量、医疗需求增长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补偿方案,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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