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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新农合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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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农合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基金。

第十二条 缴纳标准及来源。每人全年480元,其中参保人个人缴纳100元,区级以上政府给予人均补助332元,镇级财政给予人均补助48元。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由各镇负责组织和宣传发动,采取“三定”(定时间、定地点、定标准)筹资方式,以户为单位直接存入邮政储蓄银行的家庭账户,区合管办根据筹资情况实时开展扣缴,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年度新农合个人参合筹资缴费时间;镇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第一季度末由区财政局代扣并上划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直接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1、其中2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和村、镇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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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中70%作为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

3、其中5%作为大病保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为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而投保险的保费。

4、其中5%作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困难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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