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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部分药品医保支付规定的通知 扬医保﹝20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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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统筹和规范用药管理,现就完善与特药(含参照特药管理的药品)通用名且限定支付范围一致的药品医保支付规定通知如下:

一、与特药(含参照特药管理的药品)通用名且限定支付范围一致的谈判药品,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扬医保〔202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补充)保险。

二、与特药(含参照特药管理的药品)通用名且限定支付范围一致的普通乙类药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40%、45%,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补充)保险。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上述药品,且上述药品费用列入住院费用清单的,其合规部分费用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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